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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孝感高新区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孝感高新区政府采购专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6 浏览次数:4 字体:[ ]


 

 

 

财发〔202346

关于印发《孝感高新区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孝感高新区政府采购专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新区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釆购代理机构:

现将《孝感高新区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孝感高新区政府采购专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孝感高新区财政中心                  

2023年8月16日

 

 

 

 

 

 

孝感高新区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

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探索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质疑投诉处理的相关要求,以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秩序为目标,建立快速、高效、便利、规范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二、工作任务

建立质疑投诉受理处理渠道公开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区财政中心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投诉地址、联系电话,建立现场、电子邮箱、信函、网络平台等多渠道的投诉途径,在网上公开质疑投诉指南和流程图。

(二)缩短质疑投诉答复处理时间。对于供应商质疑答复缩短到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于供应商的投诉处理时间缩短到15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三)规范质疑答复处理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质疑的有关供应商确实存有实质性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对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理。

(四)建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台账和登记制度。各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事项的登记、受理工作,并建立质疑投诉答复处理台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质疑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结案等情况。

(五)建立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法律咨询制度。财政部门、各代理机构加强与本单位法规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质疑投诉处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中,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就投诉事项的法律相关问题,咨询法律顾问、法规机构的法律意见。

创新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类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通过约谈、提供法律意见、召开协商会等方式,引导双方化解矛盾。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1.调解范围

1)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2)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3)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4)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2.调解申请

当事人向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政府采购争议纠纷案件的相关主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2)提交书面调解申请,有具体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3)争议纠纷事项属于财政部门管辖。

3.调解人员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纠纷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成立调解小组,负责质疑投诉纠纷调解工作。调解小组由以下单位和人员组成:区财政中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法律顾问、评审专家、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协助调解。调解人员与质疑(投诉)人、被质疑(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调解方式

对适用调解机制的质疑投诉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质疑(投诉人与被质疑(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小组也可以通过约谈与质疑(投诉)人和被质疑(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并提供法律意见。对质疑(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质疑(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质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质疑(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5.调解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的调解申请,相关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财政部门应当受理。财政部门主动调解的,相关当事人同意即为受理。

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财政部门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质疑(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纠纷案件调解协议书》后,书面撤回质疑函或投诉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质疑,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6.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1)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2)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

4)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已经受理,不适合进行调解的;

5)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不适宜继续调解的;

6)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严守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质疑投诉处理各项纪律规定。在调解过程中,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双方在投诉纠纷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因调解工作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强化服务意识。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效能入手,高效处理投诉事项,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提升业务能力,减少质疑投诉事项发生。

(三)提升业务能力。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积极组织政府采购法规和业务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提升质疑投诉处理水平和能力。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相关工作制度。

 

 

附件:1.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纠纷案件调解意向征询表

      2.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纠纷案件调解协议书

 

    

 

 

 

 

 

 

 

 

 

 

 

附件1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纠纷案件调解意向征询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质疑(投诉)人名称:

是否同意调解?口是 □否

签名或者盖章:

                        

被质疑(投诉)人1名称:

是否同意调解?口是 □否

签名或者盖章:

     

被质疑(投诉)人2名称:

是否同意调解?口是 □否

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供应商名称:

是否同意调解?口是 □否

签名或者盖章:

           

附件2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纠纷案件调解协议书

质疑(投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质疑(投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相关供应商: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质疑(投诉)人                         日就(项目名称)     提起质疑(投诉),经过征询双方(三方/四方)意见,同意按调解的方式处理本次质疑(投诉)案件,并就质疑 (投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

2.******。

签字或盖章: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依次签字盖章)

 

 

孝感高新区政府采购专员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采购人专业采购能力,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政府采购专员制度,明确政府采购专员职责,强化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提升采购专业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政府采购队伍,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实行政府采购专员备案

1.采购专员原则上从各预算单位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中产生。

2.采购专员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3.采购专员人选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研究确定后,报区财政中心政府采购管理科室备案,区财政中心向各代理机构公布采购专员名单。

4.政府采购专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政府采购专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人选报区财政中心政府采购管理科室备案。

)明确政府采购专员职责

政府采购专员是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协调人联系人把关人和监督人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明确一名采购专员对项目经办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主要行使以下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同时做好信息报表统计,以及“832平台”、“政采贷”营商环境考核等相关工作中涉及的政府采购工作。

1.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和《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督促本单位经办人按规定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

2.对项目经办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需求等相关文件和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把关;

3.对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施监督;

4.督促项目经办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对项目质疑处理过程和答复结果进行把关,支持配合监管部门处置投诉、开展监督检查;

5.监督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实施等工作,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及信息公开,协调资金支付;

6.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7.政府采购专员不得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政府采购专员权利和义务

1.了解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

2.根据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等相关资料;

3.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4.指导、协调和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5.对区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7.负责协调、联络、执行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计划申报、采购方式变更、采购项目备案、采购文件审核、采购合同项目履约验收、采购信息公开、合同备案、信息报表统计、以及“832平台”、“政采贷”、营商环境考核和采购档案资料的保管等工作;

8.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9.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协助区财政中心政府采购管理科室做好有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加强学习,主动提升业务能力。政府采购专员要认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主动学习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加强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和知识普及,营造依法规范采购的良好氛围。

)明确职责,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坚持监督与执行相分离、采购与验收相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落实补位和问责制度,政府采购专员必须与项目经办人员岗位分设、密切配合、互为监督、 相互制约。政府采购专员发生变动的,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强化控制,提高采购绩效。政府采购专员要切实履行好采购需求确定、采购过程控制、合同履约验收等法定职责,突出对经办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的内部监督,并对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严格把关,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效进行,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质量效益。

严守纪律,维护公平秩序。政府采购专员要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维护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秩序。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政府采购专员制度,在加强预算管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质效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精心遴选本单位政府采购专员,为政府采购专员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加强培训。区财政中心组织政府采购专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提升政府采购业务水平。搭建政府采购专员联络、交流平台,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

(三)监督考核。区财政中心将加强对政府采购专员工作的监督,对表现优秀的政府采购专员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采购人,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发现采购人有严重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开云体(中国)官网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专员名单

 

 

 

 

 

 

 

 

 

 

 

 

 

 

 

 

 

 

 

 

 

 

 

 

 

 


孝感高新区财政中心               2023816日印发

 

 


附件1

开云体(中国)官网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专员名单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政府采购专员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